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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卫生管理办法

2022-01-30 20:268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部 
    **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提高食用菌的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蘑菇、香菇、草菇、木耳、银耳、鸡(土从)、猴头等鲜、干食用菌及其制品。 

  第三条 为**病虫害,使用药物消**虫时,仅能用于菇房,并应严格掌握用量, 严*使用1605、1059、666、DDT、*制剂、*制剂等高残毒或剧毒农药。 

  第四条 栽培食用菌使用的材料,应报请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审查,符合卫生要求,方能生产、销售。    

  第五条 食用菌制品,使用添加剂应符合现行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原料用水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条 食用菌生产购销部门,必须加强**、食菌鉴别知识的宣传,建立质量检验制度,对食用菌要做到专人负责,分类收购,严格检查,防止**混入,严*掺假、掺杂。 

  第七条 食用菌的包装、贮存、运输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严*使用装过农药、化肥及具他有毒物质的容器包装,严*与农药、化肥、中草药材和其他杂物混堆、混运。 

  第八条 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向生产、销售等单位,根据需要按手续无偿采取样品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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