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对被告人吴亦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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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准入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于199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中,也有关于如何对外国人执行驱逐出境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