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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长城”葡萄酒 苏州吴江27家超市全部败诉

   发布日期:2022-01-30  作者:早囤食品  浏览次数:605
核心提示:“长城牌”葡萄酒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市民经常选用的酒类之一。今年以来,拥有该品牌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到吴江打假,将27家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包括调查取证费用、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等在内的
    “长城牌”葡萄酒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市民经常选用的酒类之一。今年以来,拥有该品牌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到吴江打假,将27家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包括调查取证费用、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等在内的经济损失数万元。近日,苏州市吴江区****已审结该批案件,27家超市全部败诉。
    早在1974年,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天津分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 “长城Greatwal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葡萄酒等酒类。后几经转让,该商标归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并被明确为**商标。2011年,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又注册了长城城楼图商标及(城楼+山)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包括葡萄酒。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发现有**商标的商品销售后,派律师和公证人员到侵权超市现场取证。之后,律师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多瓶涉嫌侵权的葡萄酒,并要求超市开具购物**。购买结束后,律师还对购买的葡萄酒及该超市门头拍照,同行公证员现场进行了全程监督,并将所购得的葡萄酒作了封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是涉案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部分超市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与原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也有部分超市对侵权行为认识不足,认为该商品有合法的来源,应追究**生产商的责任,还有个别超市对起诉未予理睬。对此,法院判决上述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关键词: 超市 葡萄酒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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