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高****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实施后,消费者**意识高涨,打假案件数量成倍增长。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特总结归纳出6条有关食品**“小贴士”,用司法实践案例为消费者**提供参考借鉴。
**类:**顶替型
食品生产企业未登记备案,委托其他不具备生产资质的企业生产,仍以原企业品牌对外宣传销售且未对委托生产企业加以标注的。消费者可提出“退一赔十”的请求。
2014年3月25日,孟某在某超市处购买了汕头某润公司生产的大红袍铁观音,在饮用后查询到涉案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号是伪造冒用“汕头市某茶叶有限公司”的,孟某认为涉案食品还存在标注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没有依法办理食品委托生产批准备案,故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十”。
法院认为,某润公司作为委托企业,在不具备涉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食品外包装上仅标注了其公司名称及某茶叶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号,而未将被委托企业一并标注,且未依法就涉案食品的委托加工办理备案手续,故依法支持“退一赔十”请求。
**类:中西合璧型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有相应的中文标识,载明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相关信息。如果未依法标识则依法处罚,消费者可提起“退一赔十”的请求。
李某从商场购买进口产品麦某先生白咖啡,后发现该产品产地为马来西亚,总经销商是香港某公司,李某认为商场的进口产品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未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法院对李某“退一赔十”的请求予以支持。
第三类:言过其实型
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疗功能,如果存在虚假夸大的内容,依法认定为欺诈,可支持消费者“退一赔十”的请求。
第四类:明日黄花型
相关食品已颁布实施新标准,食品仍以旧标准进行生产、标识、销售的;食品执行企业标准未按规定定期复审,或在复审后仍标注原企业标注的。食品类可支持消费者“退一赔十”的请求;非食品类可支持3倍赔偿或500元封顶赔偿。
第五类:表里不一型
食品标注成分与实际检测成分不符或差距过大,依法认定为欺诈,消费者可支持3倍赔偿或500元封顶赔偿;如实际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注,可支持消费者“退一赔十”请求。
第六类:****型
食品包装上标注**化词语,依法认定为欺诈,可支持3倍赔偿或500元封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