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日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发布国家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标准规定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大使用量、*大残留量或特定迁移量。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食品包装设备 href="/ListProduct/type_38242.html" target=_blank>食品包装、工具用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者。 该标准*大特色是与国际标准接轨: 标准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第21 章第170-178部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食品接触物通报列表,以及欧盟2002/72/EC 指令食品接触塑料等相关法规; 标准**次在国家标准的平台上采用了“特定迁移量”的概念。即添加剂迁移到接触包装材料食品或食品模拟物的*大限量,单位为mg/kg。这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概念,欧美的标准对限定物质都采用迁移量的测试。这样能做到有重点的控制,且更有效的保证食品安全。 本标准与旧标准相比,变化比较大,主要体现在:标准名称由《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改为《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增加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大使用量、*大残留量、特定迁移限量、CAS号、不得检出等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即: 1.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在与食品接触时,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迁移到食品中的添加剂水平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2.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在与食品接触时,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迁移到食品中的添加剂不应造成食品(休闲食品、方便食品 href="/ListProduct/type_25207.html" target=_blank>方便食品、肉类食品等等)成分、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 3.使用的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的用量。 4.使用的添加剂应在良好生产规范的条件下生产,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标准;参考相关国家的批准物质名单,将添加剂的品种扩充到987种;以附录的形式列出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CAS号、使用范围、*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大残留量及其他限制性要求。 这项标准的发布必将对我国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产生重大的影响。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必须尽早、全面地了解这项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