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囤网
当前位置:首页>>资讯>>食品法规>>法律法规>>欧盟新规例已生效 继续*止进口中国产奶豆制品
早囤网囊括了全国大部分优质的食品酒水饮料企业,为用户提供最新最全面的行业信息!

欧盟新规例已生效 继续*止进口中国产奶豆制品

   发布日期:2022-01-30  作者:早囤食品  浏览次数:169
核心提示:欧洲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5日通过第1135/2009/EC号规例,继续*止以下产品进口,规例自2009年12月15日起在欧盟各国生效。 (1)专为婴幼儿而设并作特定营养用途的含奶产品、奶制品、大豆
           欧洲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5日通过第1135/2009/EC号规例,继续*止以下产品进口,规例自2009年12月15日起在欧盟各国生效。         (1)专为婴幼儿而设并作特定营养用途的含奶产品、奶制品、大豆或大豆制品;         (2)供制造食物及饲料用的碳酸氢铵;         (3)含奶、奶制品、大豆或大豆制品的食物(包括提及的特定营养用途制品)及饲料。        上述*令乃因应2008年源自中国的奶类制品受****污染事件而制订。纵使当局仍然严格执行针对上述产品的若干条款,但已放宽某些条款。       上述*止将无限期执行。规例指示各成员**府即时销毁在国内销售的上述产品,原因是这些产品是婴幼儿主要及**的营养来源。        2008年,欧委会向所有源自中国的(i)碳酸氢铵及(2)含奶、奶制品、大豆或大豆制品的食品及饲料实施系统检查。
  
      第2009/1135/EC号新规例规定,20%有关货物须接受识别及实物检验,包括抽取样本及分析,以确定是否含****以及其含量。欧委会解释,在成员国销售的产品中,****含量超标的报告较少,实物检验的次数应少于2008年。欧盟市场内销售的饲料及食物的****含量必须少于2.5毫克/千克。      成员**府或对其他高蛋白质含量及源自中国的食品及饲料(如不一定含有奶类或大豆的产品)进行抽样实物检验。纵使香港出口商未有销售源自中国内地的含奶或大豆制品,但亦必须注意若蛋白质含量高的产品,亦可能须接受欧盟成员国的检验。    
 
关键词: 规例 产品 饲料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买家保障支持先行赔付
担保交易保障每一笔交易
实地验厂真实性并拍照取证
委托找厂5万家工厂等您下单
手机客户端随时随地 快捷方便
企业名录| 资讯| 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