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保证边销茶市场稳定供应,制定本办法。 **条 边销茶储备分为原料储备和成品储备。 边销茶原料储备品种为黑毛茶、老青茶、红茶;边销茶成品储备品种为茯砖、康砖、青砖、金尖、花砖、黑砖和米砖。 第三条 边销茶原料储备由产区定点生产企业代储,边销茶成品储备由销区供销社主营公司代储。 **章 储备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四条 边销茶国家储备、动销计划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后下达到代储企业。 供销总社负责边销茶国家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 国家储备边销茶的收储、动销价格,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第六条 根据国家下达的边销茶储备计划,边销茶原料储备由产区代储的定点生产企业在每年生产旺季组织收购、储存。 入储的边销茶成品由代储单位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且须是经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公证检验的合格产品,检验费用按规定标准计入收储成本,具体标准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七条 代储单位要认真做好边销茶国家储备的保管工作,负责推陈储新,及时轮换,保证数量和质量,确保调控市场需要。 第八条 代储单位对边销茶国家储备要严格做到专库、专账、专人管理,要在每季后10天内将上季度各月分库点购、销、存情况报供销总社审核,供销总社汇总并于季后20天内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第九条 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供销总社每年对边销茶国家储备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代储单位保管不善,或未能完成边销茶成品收储(动销)任务的,取消其代储资格,并相应扣减其利息补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