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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制酒中非法添加“**”企业法人代表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2-01-30  作者:早囤食品  浏览次数:807
核心提示:12月10日,记者从泸州市食药监局获悉,该市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目前通过法院判决,多位涉案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中,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泸州锦雨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苗山狼”酒进行
12月10日,记者从泸州市食药监局获悉,该市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目前通过法院判决,多位涉案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中,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泸州锦雨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苗山狼”酒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样品中含有“西地那非”“那莫西地那非”和“伪伐地那非”等成分(西地那非俗称“**”,是“**”主要成分)。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并对该公司销售门市内存放的1764瓶“苗山狼”酒进行了扣押,再次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依然查出了上述违*成分。按相关要求,监管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叙永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张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止使用的物质,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李某虽未参与酒的生产和销售,但明知白某是用于酿酒,几次将西地那非和金阳碱销售给白某,其行为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白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万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关键词: 泸州市 被判 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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