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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号农业部等六部门公告停止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

   发布日期:2022-01-30  作者:早囤食品  浏览次数:1016
核心提示:六部门公告:停止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 2008年 第 1 号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停止**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五种高毒农药为:**磷、对硫磷、*
    六部门公告:停止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
    2008年 第 1 号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停止**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五种高毒农药为:**磷、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化学名称分别为:O,S—二**氨基*****、O,O—二**—O—(4—*基**)*****、O,O—二**—O—(4—*基**)*****、O,O—二**—O—[1—**—2—(**氨基**)]**基***、O,O—二**—O—[1—**—2—*—2—(二**氨基**)]**基***。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磷、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的农药产品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证书。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止**磷、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在国内的生产、流通。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签定有效出口合同的生产企业,限于履行合同,可继续生产至2008年12月31日,其生产、出口等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品**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止**磷、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在国内以单独或与其他物质混合等形式的使用。    六、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农业、工商、质量监督检验、环保、安全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农药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磷、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 业 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安全监督总局    二○○八年一月九日   
 
关键词: 对硫磷 农药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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