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畜禽产品的加工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质 总*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 水质 铜、锌、铅、*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
GB/T 7480 水质 ***氮的测定 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2 水质 **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GB/T 7485 水质 总*测定 **二**氨基**银分光光度法
GB/T7486 水质 *化物的测定 **部分:总*化物的测定
GB/T11896 水质 *化物的测定 *酸银滴定法
GJ25.1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畜禽产品加工用水
畜禽屠宰厂和畜禽制品加工厂在屠宰加工以及畜禽制品深加工过程中的生产用水、厂区冷却水和设备消毒冲洗水。
3.2 屠宰加工用水
在特定的屠宰车间内将畜禽屠宰加工成胴体或初分割过程中需要的生产性用水。
3.3 畜禽制品深加工用水
畜禽产品(包括肉、蛋、奶)加工成制品(成品)或半制品(初级产品或分割制品)过程中需要的生产性用水,包括添加水和原料洗涤用水。
4 屠宰加工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感官和一般化学指标见表1。
表1
指标 卫生要求
色 色度不得超过20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 不得超过10度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550
pH值 ≤5.5~9.0
**,mg/L ≤300
*化物,mg/L ≤300
总溶解性固体,mg/L ≤1 500
4.2 毒理学指标见表2。
表2
指标 卫生要求 指标 卫生要求
**物,mg/L ≤1.2 总铅,mg/L ≤0.05
*化物,mg/L ≤0.05 铬(六价),mg/L ≤0.05
总*,mg/L ≤0.05 总*,mg/L ≤0.01
总*,mg/L ≤0.001 ***(以N计),mg/L ≤20
4.3 微生物指标见表3。
表3
指标 卫生要求
总大肠菌群,CFU/100mL ≤10
粪大肠菌群,个/100mL ≤0
5 畜禽制品深加工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应符合GB/T5750的要求。
6 其他用水
包括循环冷却水、设备冲洗用水,应符合GJ25.1的要求。
7 检验方法
7.1总硬度(以CaCO3)、总溶解性固体、硫**:按GB/T5750执行。
7.2pH值:按GB/T6920执行。
7.3铬(六价):按GB/T7467执行。
7.4总*:按GB/T7468执行。
7.5总铅、总*:按GB/T7475执行。
7.6***:按GB/T7480执行。
7.7**物:按GB/T7482执行。
7.8总肿:按GB/T7485执行。
7.9*化物:按GB/T7486执行。
7.10*化物:按GB/T11896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