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大米的有关定义、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大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54—1986 大米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2 食品中*****B1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3 食品中亚***和***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490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 一般规则
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T 5495 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
GB/T 5496 粮食、油料检验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4876 食品中**磷和****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 14877 食品中氨基**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14929.8 大米中杀虫双残留量测定方法
GB/T 14929.9 稻谷中三环唑残留量测定方法
GB 14970 食品中噻嗪**大残留限量标准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GB/T 17331 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不完善粒
包括下列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
a)未熟粒:籽粒**熟不饱满,米粒外观全部为粉质的颗粒;
b)虫蚀粒:被虫蛀蚀颗粒;
c)病斑粒:粒面有病斑的颗粒;
d)霉变粒:粒面生霉的颗粒;
e)糙米粒:完全未脱皮的颗粒。
[GB 1354—1986,定义3.2]
3.2黄粒米
胚乳呈**,与正常米粒色泽明显不同的颗粒。
[GB 1354—1986,定义3.4]
3.3杂质
除本种大米以外的其他物质,包括下列几种:
a)糖粉:通过直径1.0 mm圆孔筛的筛下物,以及粘附在筛层上的粉状物;
b)无机杂质:泥土、砂石、砖瓦块及其他矿物质;
c)有机杂质:无食用价值的大米粒,异种粮粒及其他物质;
d)带壳稗粒及稻谷粒。
[GB 1354—1986,定义3.3]
3.4色泽、气味、口味
一批大米固有的综合色泽、气味和口味。
[GB 1354—1986,定义3.6]
4 要求
4.1 加工质量
水分、杂质、不完善粒、黄粒米及色泽、气味、口味应符合表1的规定。其他加工指标应符合GB 1354的规定。
表1 无公害食品大米加工质量要求
项目 指标
粳米 籼米
水分/% ≤ 15.5 14.5
杂质/% ≤ 0.3 0.3
不完善粒/% ≤ 5.0 5.0
黄粒米/% ≤ 0.5 0.5
色泽、气味、口味 正常 正常
4.2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无公害食品大米卫生指标
序号 项目 指标/(mg/kg)
1 *(以As计)≤ 0.5
2 *(以Hg计)≤ 0.02
3 铅(以Pb计)≤ 0.2
4 *(以Cd计)≤ 0.2
5 **磷(methamidophos) ≤ 0.1
6 克百威(carbofuran) ≤ 0.5
7 杀虫双(shachongshuang) ≤ 0.2
8 毒死蜱(chlorpyrifos) ≤ 0.1
9 噻嗪*(buprofezin) ≤ 0.3
10 三环唑(tricyclazol) ≤ 2
11 磷化物(phosphide)(以PH3计) ≤ 0.05
12 亚*** ≤ 3
13 *****B1 ≤ 0.01
注:未列项目及新增*用、限用农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3 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不含粮食复制品生产中的出厂包装)的净含量与其标注的质量之差应符合GB/T 17109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水分检验按GB/T 5497执行。
5.2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按GB/T 5494执行。
5.3 黄粒米检验按GB/T 5496执行。
5.4 色泽、气味、口味检验按GB/T 5492执行。
5.5 *按GB/T 5009.11检验。
5.6 *按GB/T 5009.17检验。
5.7 铅按GB/T 5009.12检验。
5.8 *按GB/T 5009.15检验。
5.9 **磷按GB 14876检验。
5.10 克百威按GB 14877检验。
5.11 杀虫双按GB/T 14929.8检验。
5.12 毒死蜱按GB/T 17331检验。
5.13 噻嗪*按GB 14970检验。
5.14 三环唑按GB/T 14929.9检验。
5.15 磷化物按GB/T 5009.36检验。
5.16 亚***按GB/T 5009.33检验。
5.17 *****B1按GB/T 5009.22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交收检验。
6.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b)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
6.1.2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杂质、水分、黄粒米、不完善粒、色泽、气味以及包装、标志,或为合同要求的项目,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
6.2 组批
同产地、同等级、同类型、同生产技术方式收获的稻谷,经加工包装出厂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次。
6.3 抽样方法
按GB/T 5490和GB 5491的规定抽取样品。
6.4 判定规则
6.4.1 若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6.4.2 该批次样本标识、包装、净含量不合格者,允许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后申请复验一次,加工质量和卫生指标检验不合格者不进行复验。
7 标志
产品标志按GB 7718的规定,标明产品名称、质量等级、净含量、生产厂(公司)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贮存方法、产品标准编号等。
8 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
无公害食品大米的销售包装应符合GB/T 17109的有关规定,所有包装材料均应清洁、卫生、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所有包装应牢固,不泄漏物料。
8.2 运输
8.2.1 成品运输工具、车辆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其他污染物。
8.2.2 成品运输过程中,必须遮盖,防雨防晒,严*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的物品混运。
8.3 贮存
8.3.1 成品不得露天堆放。成品仓库必须清洁、干燥、通风,无鼠虫害。
8.3.2 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离地10 cm以上,离墙20 cm以上。
8.3.3 成品不得与有毒有害、**变质、有不良气味或潮湿的物品同仓库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