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粉丝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绿豆、豌豆、蚕豆或其他豆类为主要原料制成的无公害食品粉丝。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5009.9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8 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2 食品中*****B1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盐的测定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14962 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
GB 15202—1994 面制食品中铝限量卫生标准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发布)
3 要求
3.1 感官
无公害食品粉丝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无公害食品粉丝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色泽白亮或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与滋味 具有绿豆、豌豆、蚕豆淀粉或其他豆类淀粉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丝条粗细均匀,基本无并丝、无碎丝,手感柔韧,弹性良好,呈半透明状态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2 理化指标
无公害食品粉丝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无公害食品粉丝理化标志
序号 项目 指标
1 水分 ≤15
2 淀粉 ≥75
3 游水干物量 ≤10
3.3 卫生指标
无公害食品粉丝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无公害食品粉丝卫生指标
序号 项目 指标
1 二氧化硫(以SO2计)/(mg/kg) ≤100
2 **铝钾(以Al计)/(mg/kg) ≤100
3 *(以As计)/(mg/kg) ≤0.5
4 铅(以Pb计)/(mg/kg) ≤1.0
5 *(以Hg计)/(mg/kg) ≤0.02
6 铬(以Cr计)/(mg/kg) ≤1.0
7 氟(以F计)/(mg/kg) ≤1.0
8 *****B1/(μg/kg) ≤5
9 食品添加剂 按GB2760规定执行
10 食品营养强化剂 按GB14880规定执行
注1:出口产品按双方协议要求检测。
注2:吊白块(甲醛次****)在粉丝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测
产品的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应在光线充足柔和的环境中用目测法检测,气味与滋味用嗅和品尝的方法检测。
4.2 理化指标检测
4.2.1 水分
按GB/T 5009.3规定执行。
4.2.2 淀粉
按GB/T 5009.9规定执行。
4.2.3 溶于干物量
称取样品100 g,在10 kg沸水中煮30 min,取出沥水后按GB/T 5009.3规定的方法检测并按式(1)计算:
100-m1-m2
X(%)=---------*100 ······· (1)
100-m2
式中:
X——溶水干物量,%;
m1——煮后干燥粉丝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100 g粉丝的含水量,单位为克(g)。
4.3 卫生指标检测
4.3.1 二氧化硫
按GB/T 5009.34规定执行。
4.3.2 **铝钾
按GB 15202—1994 中第3章规定执行。
4.3.3 *
按GB/T 5009.11规定执行。
4.3.4 铅
按GB/T 5009.12规定执行。
4.3.5 *
按GB/T 5009.17规定执行。
4.3.6 铬
按GB/T 14962规定执行。
4.3.7 氟
按GB/T 5009.18规定执行。
4.3.8 *****
按GB/T 5009.22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5.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b)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c)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
5.1.2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标志和包装。
5.2 组批
以一份订货单所列数量在15 t以下,同种类、同规格、同等级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5.3 抽样件数
按表4的规定从批量货物的不同位置进行随机抽样。
表4 抽检粉丝的抽样件数
检验批次的总件数 抽样件数
100件以下 5
101~300 7
301~500 9
501~1000 10
1000件以上 15(*低限度)
5.4 抽样数量
从所抽的件数中均匀抽取样品,*低取样量为2 kg。
6 判定规则
6.1 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卫生指标有一项不合格,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6.2 复检:标志、包装、净含量不合格者,允许进行整改后申请复检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可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感官要求、卫生指标不合格者一般不进行复检。
7 标签
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 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 191的规定。
8 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
8.1.1 同一规格的包装容器要求大小一致,干燥、清洁、牢固并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
8.1.2 包装材料用符合食品级别的丙丝布、纸箱、塑料袋等。包装应严密结实,防潮湿、防污染。
8.1.3 净含量:单位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同批产品的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签上标明的净含量。
8.2 运输
运输时做到轻拿、轻放。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应防日晒、防潮湿、防雨淋,防污染。
8.3 贮存
8.3.1 贮存环境应阴凉、干燥、清洁、卫生,有防鼠、防潮设施,不应和对产品有污染的货物在一起贮存。
8.3.2 贮存产品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楚,货堆不宜过大,防止损坏产品包装。
8.3.3 在满足8.3.1、8.3.2要求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不少于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