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杨梅产地环境要求、检测方法、采样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杨梅产地的选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3/T×××-2002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6920 水质 pH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8 水质 总*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 水质 铜、锌、铅、*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84 水质 **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7485 水质 总*的测定 二**二**氨基**银分光光度法
GB/T7486 水质 *化物的测定 **部分:总*化物的测定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11896 水质 *化物的测定 *酸银滴定法
GB/T1526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15433 环境空气 **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5436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法
GB/T1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17134 土壤质量 总*的测定 二**二**氨基**银分光光度法
GB/T17136 土壤质量 总*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7 土壤质量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41 土壤质量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4550 土壤质量 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NY/T395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396 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397 农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3 要求
3.1 无公害杨梅产地生态环境
无公害杨梅产地,应选择生态环境良好,无或不受污染源影响或污染物限量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并具有可持续生产能力的林业生产区域。
3.2 灌溉水质量
灌溉水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灌溉水质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化物,mg/L≤ 250
*化物,mg/L≤ 0.5
**物,mg/L≤ 3.0
总*,mg/L≤ 0.001
总*,mg/L≤ 0.1
总铅,mg/L≤ 0.1
总*, mg/L≤ 0.005
铬(六价),mg/L≤ 0.1
石油类,mg/L≤ 10
pH值≤ 5.5-8.5
3.3 土壤质量
土壤质量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土壤质量指标
项 目 pH<6.5指标
总*,mg/kg≤ 0.30
总*,mg/kg≤ 40
总铅,mg/kg≤ 250
总*,mg/kg≤ 0.30
总铬,mg/kg≤ 150
六六六,mg/kg≤ 0.5
滴滴涕≤ 0.5
3.4 空气质量
空气质量指标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空气质量指标
项 目 日平均指标 1小时平均指标
总悬浮颗粒物(TSP)(标准状态),mg/m3≤ 0.3
二氧化硫(SO2)(标准状态),mg/m3≤ 0.15 0.50
氮氧化物(NOx)(标准状态),mg/m3≤ 0.10 0.15
**物(标准状态),μg/(dm2·d)≤ 1.8
**物(标准状态),μg/m3≤ 7 20
铅(标准状态), ųg /m3≤ 季平均1.5
4 检测方法
4.1 灌溉水质量指标检测
4.1.1 *化物的测定按GB/T 11896规定执行。
4.1.2 *化物的测定按GB/T 7486规定执行。
4.1.3 **物的测定按GB/T 7484规定执行。
4.1.4 总*的测定按GB/T 7468规定执行。
4.1.5 总*的测定按GB/T 7485规定执行。
4.1.6 总铅、总*的测定按GB/T 7475规定执行。
4.1.7 六价铬的测定按GB/T 7467规定执行。
4.1.8 石油类的测定按GB/T16488规定执行。
4.1.9 PH的测定按GB/T 6920规定执行。
4.2 土壤质量指标检测
4.2.1 总*的测定按GB/T 17136规定执行。
4.2.2 总*的测定按GB/T 17134规定执行。
4.2.3 总铅、总铬的的测定按GB/T 17141规定执行。
4.2.4 总铬的测定按GB/T 17137规定执行。
4.2.5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按GB/T 14550规定执行。
4.3 空气质量指标检测
4.3.1 总悬浮颗粒的测定按GB/T 15432规定执行。
4.3.2 二氧化硫的测定按GB/T 15262规定执行。
4.3.3 氮氧化物的测定按GB/T 15436规定执行。
4.3.4 **物的测定按GB/T 15433规定执行。
4.3.5 铅的测定按GB/T 15264规定执行。
5 采样方法
5.1 灌溉水质的采样方法按NY/T396规定执行。
5.2 土壤质量的采样方法按NY/T395规定执行。
5.3 环境空气质量的采样方法按NY/T397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申请确认无公害杨梅产地和无公害杨梅产品标志使用时,应提供经有检验资质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可根据产地的实际污染情况,有选择地酌情增减。凡检测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则不能作为无公害杨梅生产地。
6.2 无公害杨梅产地应设立明显的标志,标明范围及防污警示。
6.3 检验结果数值修约,按GB/T8170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