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指导全省无公害枣的生产,提高枣的安全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保障人们身体健康,特制定《无公害枣》系列标准。
本部分是无公害枣标准的第3部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的其它部分为:
DB33/×××.1-2002 无公害枣 产地环境
DB33/T×××.2-2002 无公害枣 生产技术规程
本部分由浙江省林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兰溪市林业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童庆元。
本部分由浙江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无公害枣第3部分:安全质量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枣安全质量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本部分适用于浙江省生产和销售的无公害商品鲜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3/×××-200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5009.11-1996 食品中总*的测定方法
GB/T5009.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5009.15-1996 食品中*的测定方法
GB/T5009.17-1996 食品中总*的测定方法
GB/T5009.18-1996 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5009.20-1996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14876-1994 食品中**磷和****磷农药残留的测定方法
GB/T14929.4-1994 食品中****、*戊**、****残留量测定方法
GB/T14962-1994 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
GB/T14973-1994 食品中粉锈宁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15401-1994 亚***和***含量的测定方法
3 要求
无公害枣的安全质量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无公害枣安全质量指标 单位 mg/kg
序号 项 目 指标(*大残留限量)
1 *(以As计) ≤0.5
2 铅(以Pb计) ≤0.2
3 *(以Cd计) ≤0.03
4 *(以Hg计) ≤0.01
5 氟(以F计) ≤0.5
6 铬(以Cr计 ) ≤0.5
7 亚***(Na NO2) ≤4.0
8 氧化乐果 不得检出
9 **磷 不得检出
10 *** ≤0.2
11 ****(**死) ≤0.1
12 粉锈宁 ≤0.2
注:1、国家*止使用农药,不得检出
2、本表未列农药残留限量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4 检测方法
4.1总*的测定按GB/T5009.11规定执行
4.2铅的测定按GB/T5009.12规定执行
4.3*的测定按GB/T5009.15规定执行
4.4总*的测定按GB/T5009.17规定执行
4.5氟的测定按GB/T5009.18规定执行
4.6铬的测定按GB/T14962规定执行
4.7亚***的测定按GB/T15401规定执行
4.8氧化乐果、***的测定按GB/T5009.20规定执行
4.9**磷的测定按GB14876规定执行
4.10****的测定按GB/T14929.4规定执行
4.11粉锈宁的测定按GB/T14973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
同一生产单位、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包装(或采收)日期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5.2 抽样方法
根据待检货批的数量,确定抽样量。在同一检验批次中,采用随机抽样法,抽取2kg~6kg送检样品。
5.3判定规则
若各检测项目的结果均符合本标准表1安全卫生指标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测得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表1安全卫生指标要求的,允许对不合格项目重新取样复测,复测仍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6.1 标志、标签
有包装产品的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地、采摘日期(或包装日期)、保质期、生产单位(或经销单位);经认可取得无公害枣标志的产品可在包装上加贴无公害产品标志。
6.2 包装
采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包装材料要求。
6.3 贮运
产品的运输、贮藏应选择清洁、卫生、无污染的运输工具和场所,严*与其他有毒有害物混存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