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发现刘先生超市所售标有“金狮”图形的“金狮利康酱油”属**产品,便告上法院索赔。北京市丰台区****审后判令刘先生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王致和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支出500元。日前,刘先生联系法院,主动履行了给付**的义务。王致和公司诉称,该公司自1938年起使用“金狮”图形商标作为其酱油产品标识,2003年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13日。经公司取证查明,被告刘先生的超市长期经营销售的标有“金狮”图形的“金狮利康酱油”非该公司生产,属**产品。公司认为刘先生的销售行为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便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合理支出500元。丰台法院认定刘先生销售的带有“金狮”文字商标以及“狮头”图形商标的酱油,属**注册商标的商品,且刘先生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其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王致和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刘先生的侵权获利,赔偿数额由法院综合确定;王致和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上述判决得到了原、被告的一致认可,被告刘先生更是主动赔偿王致和公司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