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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味精别把投资者当傻子

   发布日期:2022-01-30  作者:早囤食品  浏览次数:285
核心提示:近期不少投资者和媒体对莲花味精的经营活动产生了严重质疑,认为其和参股子公司天安食业的关联交易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各项条款都对上市公司不利,客观上形成其**大股东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格局。本栏认为,这种质疑的根源来源于上市公司和关联公司之间的
近期不少投资者和媒体对莲花味精的经营活动产生了严重质疑,认为其和参股子公司天安食业的关联交易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各项条款都对上市公司不利,客观上形成其**大股东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格局。本栏认为,这种质疑的根源来源于上市公司和关联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如果能够避免这种同业竞争,那么也就可以避免这样的质疑。莲花味精的**大股东天安科技和上市公司共同投资了天安食业,天安科技占51%,莲花味精占49%,这里面涉及擦边球的问题。证监会规定公司控股股东不能和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但是天安科技这个**股东仅比**大股东持股少685.45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5%,按照常理来说,这个**大股东也不应该经营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业务。但是它的控股子公司天安食业,却和上市公司同样生产味精,而且还有太多的关联交易往来。老话说,熟人不做买卖,何况是这么敏感的上市公司。天安科技既然持有了莲花味精11.26%的股权,就不应该再去持有天安食业51%股权,如果这些企业能够不搞同业竞争,所有生产味精的业务都交给莲花味精去经营,那么也就不会让投资者担心。本栏觉得,假如莲花味精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天安科技持有天安食业的51%股权,转让价款可以按照市价向天安科技增发莲花味精新股,以达到消除关联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同时,也有媒体报道,莲花味精的种种疑点,都是为了给管理层MBO做准备,这样的MBO是否合规本栏不好说,但现在的种种做法,却有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嫌疑。本栏建议管理层修改一下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认定,把控股股东改为持股占5%以上的股东,自己和自己控股的公司都不能与上市公司经营类似的或者有竞争性的业务。如果不是控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需要回避同业竞争,可以由股东大会决定。除了同业竞争,上市公司高管总想着把自己经营的公司变成自己的也有点问题。据媒体报道,莲花味精高管是有意愿实施MBO的,这家天安科技与MBO之间是否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关联不得而知。有专业人士介绍,如果一家公司能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上能够享受很多好处,假如天安科技恰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那么在它获得很高收益之后,还能节约很多税收成本,天安科技中的科技两个字或许正有此意。
 
关键词: 天安 味精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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