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管理,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符合辽宁省《无公害(无污染)农产品》标准的粮食、蔬菜、水果、鲜食用菌、食用植物油等初级农产品以及加工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辽宁省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证明标志,由省农业厅颁布使用。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省、市、县(市、区)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无公害农产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无公害农产品有关的生产、加工、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对无公害农产品事业发展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含县级,下同)予以表彰和奖励。**章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申请、审批管理 第六条 辽宁省农业厅对无公害农产品实行认证审批制度。 第七条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应当经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检验,由省农业厅认定并颁发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证书。 第八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无公害(无污染)农产品》标准规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质量指标; (二)符合《无公害(无污染)农产品》标准规定的农产品卫生质量指标; (三)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运过程应当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第九条 凡具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当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证书。 第十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申请书; (二)市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意见;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第十一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当地无公害农产品的申请受理,在接受申请后,应当派至少两名专职人员对申请产品的生产环境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考察,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考察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将申请材料报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 第十二条 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应当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对申请单位的生产环境和产品进行监测。符合《无公害(无污染)农产品》标准的,予以确认。 经审查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三条 凡被确认为无公害农产品的,由省农业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同时由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与申请单位签订《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认可协议》。第三章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证书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要求继续使用的,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重新申请。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使用权。 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履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许可协议》,并接受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其生产环境和产品进行抽检。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