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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1-30  作者:早囤食品  浏览次数:193
核心提示:【颁布单位】 卫生部【颁布日期】 19901120【实施日期】 19901120【文号】 卫生部令第5号【题注】 注:1996年5月29日 卫监发(1996)第33号文中指出本文中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改为“卫生行政部门”,文中的“《中华人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19901120

【实施日期】 19901120

【文号】 卫生部令第5号

【题注】 注:1996年5月29日 卫监发(1996)第33号文中指出本文中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改为“卫生行政部门”,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章名】 全文

**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食用油脂经氢化、精炼而成的氢化油及其加工制品:起酥油、代可可脂和人造奶油等。

第三条 生产车间应远离污染源,车间内有相应的**、防蝇、防尘和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应不断改进加工工艺,采取管道化生产。生产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工具、容器及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在使用前进行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四条 生产中所用食用油脂应符合卫生标准,代可可脂中的**残留量必须符合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规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原料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 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均应有相应的存放仓库或场所。成品应根据生产日期妥善存放,防止污染或变质,仓库须有通风或空调设备。

第六条 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有明显的标志。

第七条 产品做到检验合格后出厂。生产食用氢化油的新产品时,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投产。

第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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