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福建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2003年早中晚籼稻农业税结算价格的通知》,通知要求:
一、今年早中晚籼稻农业税及附加(以下简称农业税)继续实行征收实物和折征代金双轨制。具体征收形式由当地政府根据粮食种植情况和粮食储备、轮换需求、**粮源等综合研究确定。实行征收实物的,由财政部门委托当地粮食购销企业征收。
二、粮食购销企业要与当地财政部门协作,做好农业税代征工作,凡符合国家粮食质量(中等)标准的,都应该接收入库。
三、粮食实物农业税结算价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粮食市场价格确定。
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按税费改革有关政策执行。
五、各地财政、粮食部门要互相支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农业税实物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