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丰县工商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某品牌白酒宜丰总经销商刘某在销售时,以用包装盒盖兑换现金的方式促销。 接到举报后,宜丰县工商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详细调查。调查显示,为扩大自己代理的白酒销量,刘某自2010年1月开始,就在宜丰县范围内开展凭某品牌白酒包装盒盖(贴有厂家和宜丰经销点防伪标识)进行兑奖的活动。并且,每次送货时,刘某都以口头形式向进货商和酒店宣传该种兑奖方式,具体兑换标准为:每个5年、3星酒盒盖5元,每个9年、15年、4星、5星酒盒盖10元。至案发止,刘某以兑奖名义共支付促销费8000元。 工商执法人员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而刘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所以工商部门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在白酒销售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宜丰某品牌白酒经销商为达到扩大自己所代理品牌白酒销量、排挤其他品牌白酒的目的,在宜丰县内开展凭白酒包装盒盖进行兑奖的活动。由于这种行为已违法,该经销商被宜丰县工商局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