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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起诉“燕之屋”,因其燕窝罐头内有蛆虫

   发布日期:2022-01-31  作者:早囤食品  浏览次数:145
核心提示:被告方在法庭上查看涉案燕窝罐头。消费者马先生从北京鹭飞燕商贸有限公司的“燕之屋”三元桥店买来两瓶即食燕窝罐头,自称打开后发现里面有蛆虫状异物。马先生将“燕之屋”三元桥店和生产商告上朝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昨天,朝阳法
被告方在法庭上查看涉案燕窝罐头。消费者马先生从北京鹭飞燕商贸有限公司的“燕之屋”三元桥店买来两瓶即食燕窝罐头,自称打开后发现里面有蛆虫状异物。马先生将“燕之屋”三元桥店和生产商告上朝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昨天,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当庭检验涉案的两瓶罐头。原告索赔3.2万元昨天上午,马先生携带涉案的燕窝参加庭审,两被告由代理律师出庭应诉。今年1月23日,马先生在“燕之屋”三元桥店购买了两瓶厦门市丝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燕窝罐头,生产日期为2012年9月28日,保质期为12个月,每瓶1239元。马先生当晚返回邯郸。**天上午,马先生打开其中一瓶食用了三小勺。当天下午他准备再次食用时,发现瓶中有似蛆虫状的异物,当即感到恶心、引发呕吐,并到医院就医。马先生此后又对另一瓶未开封的燕窝进行检查,隐约看到瓶内有不明黑色物体。1月25日,马先生返回北京,到“燕之屋”三元桥店反映问题,但该店只同意退货或换货,拒绝赔偿。马先生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燕之屋”应退一赔十,并承担精神损害和其他经济损失。马先生将燕之屋和丝浓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被告疑瓶子被做手脚两被告认为,涉案的两瓶罐头有一瓶是打开的,马先生到店反映情况时,展示了已经打开的燕窝,里面确实有一个**的细细长长的东西。而未开的罐头已经变质,里面有一条已经干了的类似蛆虫的异物。两被告认为,虽然未开瓶的那瓶罐头表面看来未开封,但燕窝变质,他们感觉瓶子被打开过,然后又被封上。被告方提出,涉案燕窝已经脱离被告控制很久。如果有真空机等相应设备,瓶子是可以打开,将虫子放进去,然后再通过一定方法将瓶子盖好,依然可以造成密封的假象。对此,马先生予以否认。由于马先生不同意调解,案件未当庭宣判。庭审插曲等待证据休庭半小时主审法官和陪审员现场检查了涉案的罐头,确认瓶盖是完好的。两被告未能证明瓶盖有开过的痕迹,也排除其他打开方式。马先生当庭将购买的未开封的罐头打开,并将里面的异物用勺子捞出。此时被告方突然提出,与涉案罐头同批次的产品还有100余瓶没有售出,愿意将这些产品全部拿到法庭,开瓶检验,以证明产品没有问题。法官同意了这一请求,在休庭近半个小时后,被告方却只将4瓶罐头带到法庭,理由是其余的已经销售。法官及原告现场查看,确认这4瓶内没有异物。
 
关键词: 罐头 被告方 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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