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9日,吉林市工商局龙潭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其在超市购买的由椰树集团海南椰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椰树牌椰汁有奖销售活动的具体**时间不明确,质疑其有奖销售活动的真实性。龙潭工商分局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椰树集团海南椰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海口市龙华路41号,法定代表人:王光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罐头食品、冷冻食品、饮料、豆乳、水产品、椰子加工品的生产和销售等。当事人于2007年6月6日至2008年5月31日,对其制售的产品椰树牌椰汁(罐装245ML)开展了主题为“喝椰树椰汁中奖海南游”的有奖销售活动,奖项为:单人双飞海南5天4晚游,中奖标志为“海南游”字样拉环,数量(中奖名额)为2000份,中奖旅游费用*高限额为3000元,所有奖项不兑换现金。然而,当事人在椰树牌椰汁罐装产品的外包装上宣传有奖销售活动内容时却没有明示有奖销售活动的起始时间(**时间),即2007年6月6日,而是以“即日起”表示有奖销售活动的开始时间,形成了消费者从购买其有奖销售产品之日起即为当事人有奖销售活动的起始时间的宣传效果,当事人“喝椰树椰汁中奖海南游”有奖销售活动范围为全国市场,当事人生产的245ML罐装椰树牌椰汁销售价格为每箱52.32元(每箱24听),有奖销售活动期间通过其销售代理商吉林市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在吉林市市场销售33100箱,销售总金额为1731792元。当事人以“即日起”表述其有奖销售活动的开始时间,通过引人误解的宣传隐瞒了其有奖销售活动的真正起始日期,即“罐装椰树牌椰汁”有奖销售起始时间2007年6月6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吉林市工商局龙潭分局依据《关于*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