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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

2022-01-30 19:1410080
    **章 总 则
   
    **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规范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条 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放、延续、变更、填写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一) 从事食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三) 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包括城乡集市中有固定摊位的经营定型包装食品、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商贩。
   
    (四) 从事餐饮业、学校食堂、单位内部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街头、集贸市场中有固定摊位和设施饮食摊贩。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样式按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统一要求执行;发放对象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餐饮业、学校食堂、单位内部食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有效期四年。
   
    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长不得超过半年,并在许可证标题上增加“临时”字样。
   
    第五条 同一宾馆、食品商场、超市内隶属同一经营主体,有多种食品经营方式或承包经营的,只需办理一个食品卫生许可证;但分属不同经营主体,并有独立经营场地的,应分别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学校内有两个以上的学校食堂独立经营的,应分别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 重庆市卫生局负责全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以下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一) 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
   
    (二)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三)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四)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重庆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管理的单位和企业。
   
    重庆市卫生局应当将审批的食品卫生许可情况告知企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 前条规定外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按属地管辖原则,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铁道、交通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地方企业的旅游船、客船上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审批发放,由地方企业注册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重庆长航卫生监督部门,船舶停靠码头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此类船舶的卫生监督检查。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审批和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 食品卫生许可项目及内容。
   
    (二) 食品卫生许可证**依据及具体条款。
   
    (三) 食品卫生许可证**条件、**程序、期限。
   
    (四) **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五) 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所需资料示范文本。
   
    (六) 收费标准。
   
    (七) 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通信地址、咨询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有关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变动信息。
   
    **章 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发放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告知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人应遵守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申请人应自觉遵守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向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 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附表(以下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人应提交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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