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源头治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化工企业生产监管杜绝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以及《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监管任务分工的通知》(食安办〔2011〕1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源头治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对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附件1),开展相关企业的摸底调查,切实加强化工企业生产监管。 二、2011年6月底前,要求本地区相关生产企业必须在其生产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产品标签和包装上加印"严*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要求相关企业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三、2011年6月中旬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将有关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的宣传材料和警示材料(附件2),印制张贴至本地区范围内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的产品相关的每一家化工企业。 四、2011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本地区食品行业组织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相关行业组织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从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精心组织,按时完成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部署的重点任务,并做好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