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蜂蜜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蜂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知用于本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肉毒梭菌及肉毒**检验
GB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4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12396 食品中铁、镁、锰的测定
GB/T 14931.1 畜禽肉中土**、四环素、金**残留测定方法
GB 14963 蜂蜜卫生标准
GB 16740 保健(功能)通用标准
GB 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T 1001 预包装食用蜂蜜
SN 0130 出口蜂产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SN 0691 出口蜂产品中氟胺***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SN/T 0852 进出口蜂密检验方法
3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天然蜂蜜 natural honey
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蜜露,经过自自充分酿造而成的含糖甜物质。
4 技术要求
4.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色泽 具有该品种所具有的色泽。依品种不同从水白色至深褐色
气味与味道 有蜜源植物或花的香气。单花种蜂蜜有该种蜜源植物或花的香气。口感甜润或甜腻。某些品种略有刺激味。无其他异味
状态 常温下呈透明、半透明粘稠流体或结晶状。无发酵征兆
杂质 不含肉眼可见杂质
4.2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要求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 g) ≤23
还原糖(以转化糖计)/(g/100 g) ≥65
蔗糖/(g/100 g) ≤8
灰分/(g/100 g) ≤0.6
酸度,(1mo1/L氢氧**)/(mL/100 g) ≤4
淀粉酶活性(1%淀粉溶液)/[mL/(g.h) ≥4
注:荔枝蜂蜜、龙眼蜂蜜、柑橘蜂蜜、鹅掌柴蜂蜜等蜜种不要求淀粉酶活性指标。
4.3 微生物要求
微生物要求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要求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1000
大肠菌群/(NPN/100 g) ≤30
霉菌总数/(cfu/g) ≤20
致病菌 不得检出
4.4 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项目 指标
铁(以Fe计)/(mg/kg) ≤20
锌(以Zn计)/(mg/kg) ≤25
铅(以Pb计)/(mg/kg) ≤1
***糠醛(HMF)/(mg/kg) ≤40
六六六/(mg/kg) ≤0.05
滴滴涕/(mg/kg) ≤0.05
四环素族抗生素/(mg/kg) ≤0.05
氟胺***/(mg/kg) ≤0.05
注:铁和锌属超量有害的金属。
4.5 其他要求
应符合GH/T 1001 标准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试样制备
按SN/T 0852—2000中2.1规定检验。
5.2 感官检验
5.2.1 色泽、气味、味道
按SN/T 0852—2000中2.2和2.3规定检验。
5.2.2 状态
试样放在透明容器中,目测观察透明度、结晶和杂质。轻微倾斜容器,然后用洁净的玻璃棒搅动试样,观察其流动性和粘稠度。用玻璃棒挑起试样,鼻嗅和口尝试样,鉴别发酵征兆。
5.3 理化检验
5.3.1 水分
按SN/T 0852—2000中3.4规定检验。
5.3.2 还原糖
按SN/T 0852—2000中3.8规定检验。
5.3.3 蔗糖
按SN/T 0852—2000中3.9规定检验。
5.3.4 灰分
按GB/T 5009.4规定检验。
5.3.5 酸度
按SN/T 0852—2000中3.5规定检验。去除原规定中的%。
5.3.6 淀粉酶话性
按SN/T 0852—2000中3.6规定检验。
5.4 微生物检验
5.4.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 规定检验。
5.4.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 规定检验。
5.4.3 霉菌总数
按GB 4789.15 规定检验。
5.4.4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 4789.11规定检验。
5.5 有毒有害物质检验
5.5.1 ***糠醛
按SN/T 0852—2000中3.7规定检验。
5.5.2 六六六、滴滴涕
按SN 0130规定检验。
5.5.3 氟胺***
按SN 0691规定检验。
5.5.4 四环素
按GB/T 14931.1规定检验。
5.5.5 铅、锌
分别按GB/T 5009.12、GB/T 5009.14规定检验。
5.5.6 铁
按GB/T 12396 规定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
6.1.1 原料品质、工艺条件、生产班次、品种、规格、包装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6.1.2 原料品质、工艺条件、生产班次、品种、规格相同,班产量小于2 t时,可把生产时间接续的2个班次产品合为一批。
6.2 抽样方法
按照GH/T 1001 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6.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方*终检验部门按本标准4.1、4.2、4.3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也可根据产品接受方要求进行。进入流通领域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检验。
6.4 型式检验
对产品全部技术要求的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变更原料供应方时;
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人员、设备、原料、工艺条件、环境等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质量监督部门其他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5 判断规则
按GH/T 1001—1998中6.4规定执行。
7 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7.1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卫生安全标准要求。
7.2 标志
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1 的要求。
7.3 标签
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要求,运输包装上的标志应与食品标签一致。
7.4 运输、储存
7.4.1 产品储存、运输工具应符合 GB 17405要求。
7.4.2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混存混放。
7.4.3 产品运输、储存应符合蜂蜜储存条件。防止污染和温度急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