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经南通中级****法官主持调解,被告李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重庆秦妈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万元。据了解,2007年1月4日,重庆秦妈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秦妈”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餐厅、餐馆、自助餐馆等,有效期从2007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该商标被评为重庆市**商标,在重庆乃至全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短短几年时间里,重庆秦妈就在全国拥有400多家连锁店。2012年10月中旬,重庆秦妈公司人员发现,未经该公司许可,启东市汇龙镇出现了一家名为“启东市秦妈火锅店”的餐饮店,其门头招牌、点菜单、宣传页、订餐卡等材料均使用“重庆秦妈火锅”标识,部分突出使用“秦妈”二字,并且部分使用“启东店”、“中国餐饮百强”等内容。重庆秦妈公司人员取得了该店出具的盖有“启东秦妈火锅”公章的**一份,遂将经营该店的业主李某告上了法庭。法院查明,2011年3月15日,启东市秦妈火锅店的经营业主李某在启东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了启东市秦妈火锅店,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重庆秦妈公司认为,李某未经许可在其店堂内外擅自使用“重庆秦妈”商标,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当地媒体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1.2万元。启东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经核准取得启东秦妈火锅店字号,其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规范使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重庆秦妈公司享有“秦妈”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均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秦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告李某未经许可在启东秦妈火锅店使用该商标,属于在同类服务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秦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该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后果、商标使用许可费等因素,判决被告李某立即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费用合计7万元。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4月23日,这起侵犯商标权纠纷案经南通市中级****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调解,被告李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重庆秦妈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