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海蜇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海蜇(Rhopilema esculenta)及黄斑海蜇(Rhopilema hispidum)等食用水母经食盐和明矾盐渍提干而成的初级加工制品海蜇(包括海蜇皮、海蜇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95 食品添加剂 **铝钾(钾明矾)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盐的测定方法
GB/T 5009.45—1996 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4769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SC/T 3210—2001 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SN/T 0392 出口水产品中*酸的测定方法
3 要求
3.1 原辅材料要求
3.1.1 鲜海蜇
原料应来源于无明显污染的海域,不得有**变质或被污染的现象。
3.1.2 生产条件
生产场地要清洁、卫生。
3.1.3 食盐
应符合GB 5461中的规定。
3.1.4 明矾
应符合GB 1895中的规定。
3.1.5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中的规定。
3.1.6食品添加剂
加工海蜇时所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感官要求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