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蜂胶的定义、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 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蜂胶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 15204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偏***–***共聚树脂卫生标准
GB 16331 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 6树脂卫生标准
GB 16332 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17332 食品中有机*和拟除虫**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蜂胶 propolis
蜜蜂将采自植物的枝条、叶芽及愈伤组织等的分泌物与上腭腺、蜡腺等的分泌物同少量花粉混合后所形成的粘性物质。
3.2 总黄* total flavonoids
蜂胶中黄*及类黄*类物质的含量总和。本标准是以蜂胶中常见的高良姜素(galangin)、槲皮素(quercetin)、芦丁(rutin)、杨梅*(myricetin)、莰菲醇(kaempferol)、芹菜素(apigenin)、松属素(pinocembrin)、柯因(chrysine)等8种黄*含量之和表示。
3.3 氧化时间 oxidation time
蜂胶的综合抗氧化能力(即综合还原能力),通常指一定量的蜂胶使一定体积的浓度为0.01 moL的****液的紫红色完全消退所需时间,用秒来计量。
4 质量要求
4.1 感官指标
无公害蜂胶的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 官 指 标
状 态 不透明的团块或碎片,在35℃以上逐渐变软,有粘性和可塑性
气 味 有明显的芳香味
色 泽 褐色、灰褐、暗绿、灰黑色等,有光泽
滋 味 有明显的辛辣感
4.2 理化指标
无公害蜂胶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 化 指 标
项 目 指 标
总黄*含量/(%) ≥8
氧化时间/s ≤22
75%乙醇提取物含量/(%) ≥55
蜂蜡和75%乙醇不溶物含量/(%) ≤45
4.3 微生物指标
无公害蜂胶原料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蜂胶的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1000
大肠菌群/(MPN/100g) ≤30
霉菌及酵母菌数/(cfu/g) ≤200
致病菌 不得检出
4.4 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无公害蜂胶原料的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项 目 指 标
铅(以Pb计)/(mg/kg) ≤1
*(以As计)/(mg/kg) ≤0.3
*/(mg/kg) ≤0.3
六六六/(mg/kg) ≤0.05
滴滴涕/(mg/kg) ≤0.05
氟胺*菊脂/(mg/kg) ≤0.05
5 检验方法
5.1 抽样与取样
5.1.1 抽样方法
每批20件以下者,抽样件数不少于50%;20件以上者,每增加10件,增抽样品一件。
5.1.2 取样方法
随机从包装中取出蜂胶若干,对于块状蜂胶,用工具从不同的胶块的不同部位上采取5 g~10 g样品,每一批的取样总量不超过300 g。将块状的样品放入3℃~10℃的冰箱中1 h后,取出样品,用电动粉碎机将其粉碎成粉状。
5.2 感官检验
5.2.1 色泽
将蜂胶块冷冻后,用锤砸开,在自然光的环境中观察外表及断面的光泽度。
5.2.2 黏性
将蜂胶块(沫)加热至35℃~60℃以上,用于揉搓成条,再慢慢向两端拉伸。含胶量越大,黏性越大,拉伸长度亦越大。
5.2.3 气味、滋味
取2 g试样置于一的玻璃板上,先口尝蜂胶的滋味,再点燃,嗅其气味是否异常。
5.3 理化检验
5.3.1 蜂胶总黄*含量的测定(见附录A)。
5.3.2 蜂胶抗氧化时间的测定(见附录A)。
5.3.3 蜂胶中乙醇可溶物的含量测定(见附录A)。
5.3.4 蜂蜡和不溶物的含量测定(见附录A)。
5.4 微生物检验
5.4.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5.4.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4.3 霉菌及酵母计数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5.4.4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 478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5 有毒有害物质检验
5.5.1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5.5.2 氟胺***
按GB/T 17331规定的方法测定。
5.6 铅、*、*
分别按GB/T 5009.12、GB/T 5009.11、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
6.1.1 产品均应以批为单位,同批产品的品质、规格、包装应整齐一致。
6.1.2 同一班次,用同一原料、按同一过程所生产的同规格产品为一个货批。
6.2 检验类型
6.2.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指标)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出口、评优或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b)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c)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6.2.2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出厂)前,生产单位都要进行感官、标志和包装等的检验,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交收(出厂)。
6.2.3 包装检验
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规定进行。
6.3 抽样方法
抽样应按本标准5.1.1的规定,从每一批货中随机抽取样品。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为合格。
6.4.2 产品中某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的,允许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加密取样复测,复测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4.3 该批次样本标志、包装、净含量不合格者,允许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后申请复检一次。若检验结果中出现不符合本标准卫生安全、有毒有害规定的指标、允许复检一次,复检应取同一批产品中副样进行以复检结果为准。感官和卫生指标检测不合格不得复检。
7 标志
7.1 食品标签
应符合GB 7718的要求,且标明产品的食用量。运输包装上的标志应与食品标签一致。
7.2 图示标志
应符合GB 191的要求。
8 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
8.1.1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要求。
8.1.2 包装应牢固、防潮、整洁,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1.3 产品应按产地、规格分别包装。
8.2 运输
8.2.1 运输时应做到运输工具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污染,严*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2.2 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放轻卸。
8.3 贮存
8.3.1 临时或短期贮存,应以防凉干燥、清洁卫生的场所为宜,严*日晒、雨淋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8.3.2 长时间存放,应按产品等级、规格分别堆放,保持贮存场所阴凉干燥。
8.3.3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同处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