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一个体经营者为了获取暴利从外地大量购进一批**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向他人**,日前,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经查,被告人陈某,男,现年54岁,在石家庄市经营一家个体烟酒店。由于经营不善,其烟酒店连年亏损,为了扭转亏损局面,同时也为了获取暴利,陈某自2015年6月开始在明知是**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外地大量购入**“牛栏山”“泸州”“洋河”等知名商标的白酒,并将其存放在石家庄某村自己租赁的仓库内,准备向他人**。经群众举报,2015年8月石家庄市工商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陈某租赁的仓库进行检查,当场查获**“牛栏山”“泸州”等知名商标的白酒共3000余箱,以上白酒经各注册商标厂家鉴定均为假酒并经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其市场价值共33000余元。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明知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以明显的低价购入**注册商标的商品欲予以出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于其被查获的假酒尚未出售,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