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记者从自贡沿滩区法院获悉,该院快审快结了今年首例涉案金额超65万元的**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对成都双流的两拨**贩假犯罪团伙的主犯及从犯共7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刑罚;对假酒销售商蒙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涉案金额超6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 年至2015年1月间,黄超组织易某、徐某、陈某在成都市双流县彭镇的一间出租屋内,以购买的尖庄、赖茅、金六福、绵竹大曲等品牌白酒为原材料,采用灌装方式,**五粮液、红花郎、国窖1573、剑南春等白酒共计 543 瓶 ,非 法 经 营 数 额 合 计204960元。
2014 年至 2015 年 1 月间,弋某、彭某、黄斌受雇于卿某(在逃),在成都双流县彭镇的另一出租屋内,同样以购买的尖庄、金六福、泸州老窖酱香型白酒、五粮醇等品牌白酒为原材料,同样采用灌装方式,**五粮液、红花郎、剑南春、国窖1573等白酒共计650瓶,非法经营数额合计189340元。
据介绍,案发当日,公安机关还在蒙某的商铺内查获了尚未销售的假五粮液、五粮春、剑南春等品牌白酒共计1099瓶,合计金额278270元。经鉴定,上述涉案的白酒均系**注册商标的商品,制贩假酒涉案总金额超65万元。
构成**注册商标罪
法院认为:黄超组织易某、徐某、陈某,卿某(在逃)组织弋某、彭某、黄斌等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他人多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均达15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其行为均已构成**注册商标罪。
经查明,黄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某、徐某、陈某、弋某、彭某、黄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蒙某明知是**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蒙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将假酒销售出去,系犯罪未遂,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