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指导我省无公害青梅的生产,提高青梅的质量安全和市场竞争力,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部分是无公害青梅标准的第3部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的其他部分为:
DB33/×××.1-2002 无公害青梅 第1部分:产地环境。
DB33/T×××.2-2002 无公害青梅 第2部分:生产技术规程
本部分由浙江省林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长兴县林业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志勤、杨旭东、沈 泉
本部分由浙江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青梅的质量要求、检验规则、包装、运输、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青梅商品鲜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3/×××-200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的本部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5009.11 食品中总*的测定方法
GB/T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5009.15 食品中*的测定方法
GB/T5009.17 食品中总*的测定方法
GB/T5009.18 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14962 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
GB/T15401 亚***和***含量的测啶方法
GB14877 食品中氨基**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5009.38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14875 食品中辛硫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14929.4 食品****、*戊**、****的残留量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破伤果:指果粒表层破碎或有裂缝者;
3.2 发育不良果:指果粒瘪小萎缩,外形或色泽与发育成熟的果粒不同者;
3.3 虫蛀、病害果,被害虫或病菌侵蚀而影响外观或质量的果。
4 要求
无公害青梅的安全质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1 无公害青梅安全质量指标 单位 mg/kg
序号 项目 指标(*大残留限量)
1 *(以As计) ≤0.5
2 铅(以Pb计) ≤0.2
3 *(以Cd计) ≤0.03
4 *(以Hg计) ≤0.01
5 氟(以F计) ≤0.5
6 铬(以Cr计) ≤0.5
7 亚***(NaNO2计) ≤4.0
8 呋喃丹 不得检出
9 乐果 不得检出
10 多菌灵 ≤0.5
11 辛硫磷 ≤0.05
12 敌百虫 ≤0.1
13 ****(**死) ≤0.1
14 *戊**(速灭杀丁) ≤0.2
注:1、*止使用农药,不得检出。
2、本表未列农药的残留限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测,按有关规定执行。
5 检验方法
5.1 总*的测定:按GB/T5009.11规定执行。
5.2 铅的测定:按GB/T5009.12规定执行。
5.3 *的测定:按GB/T5009.15规定执行。
5.4 总*的测定:按GB/T5009.17规定执行。
5.5 氟的测定:按GB/T5009.18规定执行。
5.6 铬的测定:按GB/T14962 规定执行。
5.7 亚***:按GB/T15401 规定执行。
5.8 呋喃丹、乐果、敌百虫的测定:按G***09.20规定执行。
5.9 多菌灵的测定:按GB/T5009.38规定执行。
5.10 辛硫磷的测定:按GB14875规定执行。
5.11 *戊**、****的测定按GB/T14929.4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
同一生产单位、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包装(或采收)日期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6.2 抽样方法
根据待检货批的数量,确定抽样量。在同一检验批次中,采用随机抽样法,抽取2kg~6kg送检样品。
6.3 判定规则
检测项目的结果都符合本部分表1安全卫生指标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测得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表1安全卫生指标要求的,允许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加倍重新取样复测,复测仍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标签
有包装产品的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地、采摘日期(或包装日期)、保质期、生产单位(或经销单位);经认可取得无公害青梅标志的产品可在包装上加贴无公害产品标志。
8 包装、贮运
8.1 包装
采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包装材料要求。
8.2 产品的运输、贮藏应选择清洁、卫生、无污染的运输工具和场所,严*与其他有毒有害物混存混运。采摘后摊凉降温后即应包装外运。如因特殊情况需贮存不可超过三天,贮存时平摊在阴凉干燥处,不宜堆放,以防发热为质。